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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真实见证和延续,是先辈通过日常生活运用而留存到当下的文化财富,是一个民族的“根”和“魂”。
4万年前灵武水洞沟就有人类繁衍生息,青铜峡鸽子山遗址考古揭示出1万年前古人类原始农业萌生……寻觅宁夏历史,随处可见斑斓、凝重的文化印痕,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丰富而灿烂。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中华民族文化的“根”。近10年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非遗保护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工作理念,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各项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展现出新时代非遗保护传承弘扬的生动画卷。
2012年至2022年的10年间,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由10个增加到28个,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由68个增加到224个。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由6名增加到22名,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由87名增加到376名。自治区保护传承基地由50个增加到95个,自治区级非遗工坊由0增加到15个。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设施建设由1个增加到9个,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利用设施由0增加到9个。市、县(区)非遗展示场馆由0增加到14个,覆盖面达52%。建立了区、市、县三级保护体系,形成各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为推动宁夏特色非遗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非遗保护离不开法律规章的约束,无论传承还是利用,都需要纳入法治化轨道。
10年来,在保护传承实践中,宁夏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对2006年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成为全国较早颁布非遗地方性法规又率先完成修订的省区。
编制《黄河流域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专项规划》,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各市、县(区)对应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构建形成符合宁夏实际的政策法规体系,为加快推进宁夏非遗保护传承弘扬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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