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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前的黄河水库考古工作队(三)
来源:《江汉考古》2021年第6期 | 作者:汤超 | 发布时间: 2023-05-23 | 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对于中国文物法规建设的意义

  黄河水库考古工作队活跃的时间不过五六年,却调查、发掘了大量黄河中上游的古代遗址,填补了多个地区、多个时段的考古学文化空白,许多遗址在中国考古学的历程中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大大推进了中国考古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其学术意义毋庸多言。而在学术之外,黄河水库考古工作队还对中国文物法规建设有着特殊的意义。

  三门峡水利枢纽工程是“一五”期间苏联援建的156个重工业基础项目之一。苏联在进行大型水利工程前,要由苏联科学院物质文化史研究所或各加盟共和国的科学院组织大规模的考古勘察团,根据1948年10月14日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改进文物古迹保管工作的一些措施”的决议和文物保管条例,配合水利工程的考古调查、发掘费用,都由建设方承担。《黄河综合利用规划技术经济报告》的编制,一直有苏联专家指导和参与工作,由科学院考古所出面组织配合水库工程的做法,很可能也是借鉴了苏联的经验。

  1953年10月,政务院下发《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要求在进行较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工程前,要先进行考古勘察钻探,再行决定施工。但配合考古的经费从何而来却没有明确规定。1956年1月,黄河规划委员会制定了三门峡《水库清理工作设计任务书(说明)》《综合调查提纲(初稿)》和《规划设计提纲(初稿)》,其中提到,库区淹没的文物古迹的调查、规划和处理,均由中央各有关部和各省承担。遗址、墓葬的发掘和搬运,按土方量和投劳数列入水库清理费。1957年10月,文化部文物管理局函告黄河水库考古工作队负责人安志敏:“关于水库经费已由国务院批准由水利部负担,……基建单位的应负担发掘经费,亦由国务院负担。”至此,基建工程中考古前置、建设方承担考古经费的制度,终于从理论和规划层面落到了实处。

  发掘经费及时到位,也有助于考古工作高效有序地推进。黄河水库考古工作队“全面普查—重点复查—重点发掘”的工作步骤,既发现、发掘了一批具有重大学术意义的遗址,又在水库蓄水前完成了淹没区的调查保护工作,保证了工程进度,是对“两重两利”方针的成功实践。在其后的长江流域规划和“侯马大会战”中,都延用了由建设方承担考古经费的做法。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将“两重两利”列为我国文物考古工作的基本方针。同一天,国务院还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公布了第一个全面的国家文物保护法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第九条规定:“凡因建设工程关系而进行的文物勘探、发掘、拆除、迁移等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计划,所需的经费和劳动力,由建设部门分别列入预算和劳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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