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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刻文献对黄河文化传播的价值研究
来源:光明网 | 作者:吕村 | 发布时间: 2022-01-16 | 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碑刻文献对补充完善黄河文化的重要价值,积极挖掘利用黄河流域的碑刻文献材料来丰富补充黄河文化内容,构建更加丰富、完善的黄河文化体系。

  四、对黄河文化传世典籍讹误的纠偏价值

  后代记前史的史书编撰模式往往会因为对前代史实材料的掌握不全面或者史料错误而出现偏误,这一点在民国二十年重印的《郑县志》中同样有所体现。通过与碑刻材料的《题名记》比较研究,发现两者在对同样事件的记载中出现一些讹误,这些错误会导致史实失真,贻误后人,应当予以纠正。而碑刻作为具有高度时代可靠性与内容真实性史实材料,可以为纠正讹误提供一个可靠的佐证。具体来说,《题名记》对《郑县志》等史料的纠偏价值主要集中于姓名、职官、地名等几个方面。

  (一)对人物姓名讹误的纠偏价值

  在通讯不发达的古代,尤其是中下层人士的变迁往往难以在纸质史料中留存,这就会造成有些人的发展脉络不清晰,事件与人物关系错乱等。借助碑刻可以对相关错误进行纠偏,恢复历史本真。如《郑县志》正统贡有“金励,江南淮安府经历”,《题名记》作“金砺,正统四年贡,任淮安府经历”。二者同为郑县本地人士,同一时代,同样做过江南淮安府经历,应为同一人无疑。对于两者的不同之处,《题名记》为时人原刻,而《郑县志》晚出,当以《题名记》为准。《郑县志》作“砺”字,应当是因为二字音同而误写。再如《郑县志》成化贡中有“杨祐,通州训导”,《题名记》作“杨祜,成化九年贡”。二者在贡士名录里排列顺序相同,姓氏相同,应为同一人,楷书中“祜”与“祐”字相似,考察原碑中该字右边“古”字的笔画清晰可见,因此,应以《题名记》为准,作“祜”字,《郑县志》写作“祐”当时形近而误。

  (二)对人物职官名称疏漏的纠偏价值

  对于中下层人士的职务变迁,由于缺乏足够的史籍记录,流传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定的讹误,后代的纸质文献难免就会出现一些错误。民国编撰的《郑县志》中对于贡士的职官名称记载也因此出现不少的错误。如永乐八年贡士史质:《郑县志》作“桃园县丞”,《题名记》作“桃源县知县”。桃源县隶属于湖南省常德市,公元963年置县,距今已有一千多年。检阅明万历年刊的《桃源县志》,没有记载这个人事迹,但结合《郑县志》、《题名记》均有记载的事实,当属漏载,碑刻材料也可以作为《桃源县志》这一疏漏的补充。对于其职务是县丞还是知县,因资料有限暂存疑。再如宣德二年贡李郁:《郑县志》作“羽林卫知事”,《题名记》作“羽林卫经历”。羽林卫是明代实行“卫所制”的产物,明初,在内外诸卫中“设经历一人,从七品;知事一人,从八品”,后来朝廷废置经历职位,每卫中只保留一个知事,但仍沿袭旧称为经历司。洪武三十一年(1398)四月,朝廷采纳了天策卫知事周俊“罢知事而复经历”的建议,将各卫知事就地升一级,改称经历。因此,从洪武三十一年就没有了“羽林卫知事”这个称谓,只称羽林卫经历。而从明代以后,军队中就不存在羽林卫这一制度。民国时代的《郑县志》由于与明代历史久远、资料有限,对相应职官制度变迁的史实缺乏了解,因而出现一定的讹误,应据《题名记》补正。又如景泰三年贡扈杰:《郑县志》作“陕西富平卫经历”,《题名记》作“宁夏卫经历”。明代的卫所制是政府根据各地的防卫、战略需要而设置的军事制度,在全国各地均有设置。核以《中国历史地图》与《明史》,明代陕西府下辖区域并无“富平卫”这一机构,在今宁夏自治区银川市附近有“宁夏卫”机构,明代归陕西府管辖,当以《题名记》“宁夏卫经历”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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